3月16日,省工商局发出 《辽宁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行政告知书》,将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一步纳入消费者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告知书》要求全省商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的约定、承诺,保证所销售的商品质量安全;要求经营者依照《产品质量法》和《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要求,建立和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发现问题的商品应当拒绝购入,已经购入的应当停止销售,并对如何处理问题商品按照不同情况加以规范说明;要求经营者以家用电器、低压电器等与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作为自我查验的重点。
《告知书》强调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相关义务,并对经营者不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行为的罚则给予了明确告知,进一步强调了经营者配合工商机关进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义务。